
【摘 要】 以2015—2018年深交所發放年報問詢函的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實證檢驗了年報問詢函這一非處罰性監管方式對被問詢企業内部控制的治理效應。研究表明,年報問詢函制度對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質量具有正面促進作用,收到年報問詢函後,公司的内部控制質量顯著提高。進一步研究表明,年報問詢函對公司内部控制質量的促進作用主要存在于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分離的上市公司,以及國有上市公司,對于董事長和總經理兩職合一的上市公司以及非國有上市公司,該效應并不顯著。本研究為年報問詢函制度的有效性提供了實際證據,其政策啟示在于,應繼續實施并強化年報問詢函監管制度,對于被問詢後仍存在重大纰漏或失範的上市公司,應加大對企業及其高管的信息曝光和懲戒力度,從而增強年報問詢函制度對兩職合一上市公司和非國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震懾力度。
【關鍵詞】 年報問詢函;内部控制質量;信息披露
【中圖分類号】 F275
【文獻标識碼】 A
【文章編号】 1004-5937(2022)04-0014-06
一、引言
2020年,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國發〔2020〕14号),其中強調了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這兩個關鍵點。證券交易所在資本市場信息披露過程中發揮着“一線監管”的職責;以問詢函為代表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後統稱“非處罰性監管”)是我國監管機構的常用監管措施之一[1],交易所通過發放财務報告問詢函治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對信息披露不準确和内容不完全等問題公開警示,督促其補充或修改原有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完整性。内部控制作為保障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一種制度安排,其目标之一就是合理保證企業财務報告及其他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為信息使用者提供高質量的會計信息[2]。由此可見,提高内部控制質量對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具有重要意義。上市公司收到年報問詢函,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其内部控制可能存在不足,趙立彬等[3]發現,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質量越差,越容易收到交易所年報問詢函,這說明年報問詢函能警示企業利益相關者關注公司内控質量。年報問詢函制度作為一種非處罰性監管措施,能否發揮其在内部控制質量方面的治理作用,即被問詢後的企業内部控制質量是否得到改善,這一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價值。
本文基于深圳證券交易所2015—2018年的年度财務報告問詢函監管數據,實證檢驗了被問詢企業在收到年報問詢函後内部控制質量是否得到改善。研究發現,收到年報問詢函後,企業的内部控制質量顯著提高,且年報問詢函對内部控制質量的影響在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分離的上市公司表現更為顯著,從産權屬性來看,年報問詢函對企業内部控制質量的影響在國有上市公司表現更顯著。
本文可能的貢獻如下:首先,目前我國在該領域的研究主要關注投資者對該制度的市場反應[4-7]、該制度引起的經濟後果[8-13]以及與審計相關的影響[14-17],本文進一步拓展了關于年報問詢函監管後果的研究,結果表明,年報問詢函對公司内部控制質量有顯著正面影響;其次,從非處罰性監管的視角豐富了企業内部控制質量影響因素的相關研究;最後,本文結論對我國資本市場信息披露事後監管模式優化具有重要啟示意義。
二、文獻回顧
内部控制質量是公司内部控制實施效果的基本體現,反映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的設計和執行[18]。在内部控制質量的影響因素方面,邱實等[19]認為,應從外部和内部兩方面進行分析,其中,外部影響因素主要包括審計情況、政府管制和市場環境等。Chen et al.[20]發現,審計師任期較長或與審計員距離較近的公司,内部控制問題的發生率較低。Khlif et al.[21]發現,四大審計事務所擁有必要的技術基礎和專業知識,能準确識别企業的内部控制缺陷,且其具有更多的獨立性,企業管理者迫于壓力,從而提高内部控制質量。從政府和市場環境來看,遵守公司治理準則,符合社會規範,會增強企業的合法性和穩定性,并更好地獲得社會支持,當政府管制強調企業内控時,企業的内部控制質量會得到提升。但是在激烈的市場競争下,企業出于成本考慮,會降低内部控制方面的投入[22]。對于企業來說,隻靠行業自律或企業自覺不足以保證其内部控制有效運行,因此還需輔以外部環境規制。政府監管作為重要的外部監管手段,對企業的内部控制影響重大[2]。
年報問詢函制度作為一種監管舉措,陳運森等[14]發現,市場非常認可财務報告問詢函的非處罰性監管作用,因此它能改進審計質量;王豔豔等[11]、陳紅等[12]發現企業收到年報問詢函後,企業商業融資顯著下降;聶萍等[10]發現年報問詢函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業的過度投資;王丹[8]發現問詢函監管顯著降低了分析師盈餘預測誤差及分歧度,以上均表明,年報問詢函這種源自外部環境的非處罰性監管能對企業産生監管作用。既然如此,作為一種非處罰性監管政策,年報問詢函制度能否進一步促進企業内部控制質量有效提升?這個問題還亟待深入研究。
三、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企業内部控制信息具有難以觀察、難以計量的特點,投資者和上市公司之間處于嚴重的内部控制信息不對稱狀态。此時,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雙向信息互動,向市場提供了重要增量信息。每年上市公司年報公布後,都會迅速引起大量媒體解讀,券商點評,特别是企業年報被問詢後,更會成為市場輿情熱點。而企業年報被問詢通常是一種負面消息,它會給企業帶來一系列負面影響,如股價下跌、商業信用融資下降、債務成本上升等。根據信号傳遞理論,信息優勢方會試圖減少不利信息傳遞。正因如此,被問詢企業有動機提高内部控制質量,藉此降低再次被問詢的風險。
委托代理是導緻内部控制缺陷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委托代理下,聲譽作為一種隐性激勵機制,它對代理人具有顯著約束作用,媒體信息披露會影響企業和高管的形象和聲譽,企業财務報告被問詢,通常會導緻管理者聲譽受損,進而損害其作為職業經理人的市場價值,正因如此,管理者為維護自身聲譽,必然會減少再次被問詢的風險。鄧祎璐等[13]就發現,企業高管變更與年報被問詢顯著相關,由此觀之,企業财務報告被問詢後,公司代理人有動機和壓力去提高企業内部控制質量,減少被再次問詢的風險。
從監管視角來看,引入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夠對微觀市場違規行為産生有力的約束[9]。同時,深交所根據《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進行監督,具有可依賴的監管制度,且通常還會要求公司将相關回複函件及時抄送證監會在被問詢公司總部所在地的派出機構,這進一步強化了交易所發出的問詢函的權威性。根據威懾理論,企業實行不規範行為的成本大于收益時,會減少不規範行為的發生,形成震懾效應。交易所對企業發放作為非處罰性措施的年報問詢函,代表一種政策監管,能抑制企業内部控制的不規範行為,從而提高被問詢企業内部控制質量。
綜上,被問詢企業收到年報問詢函後,從信号傳遞理論和聲譽維護理論角度出發,企業有動機和壓力改善内部控制質量;另一方面,非處罰性質的問詢函監管具有法律賦予的強制力,能夠對被問詢者産生一定的威懾力,減少企業内部控制的不規範行為,進而改善内部控制信息質量。基于此,提出假設1。
H1:收到年報問詢函後,企業内部控制質量會相應提高。
四、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
本文以深交所2015—2018年發放年報問詢函的上市公司為樣本,樣本公司觀測區間是2012—2019年,年報問詢函相關信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官方網站下載得到,内部控制指數來源于DIB數據庫,其他上市公司财務數據、治理數據等均來自CSMAR數據庫。剔除ST公司,深交所2015—2018年分别發函75、85、102、178份,數量逐年遞增。剔除金融業、被ST處理以及模型中财務數據缺失的觀測值,并對所有連續變量在1%和99%分位數上實施縮尾處理,最終得到8 540個年度觀測值。深交所A股上市公司共收到年報298份,涉及224家公司。
(二)模型設定和變量說明
年報問詢函制度作為一項外部監管政策,為本文采用雙重差分方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準自然實驗情景。進一步,為了解決由樣本選擇偏差帶來的内生性問題,減弱企業間的系統性差異,對利用傾向得分匹配(PSM)的配對樣本進行面闆雙重差分估計,降低單獨使用雙重差分方法的估計偏差。參考Bertrand et al.[23]構建了如下多期DID模型。

該模型為考慮了時間和公司固定效應的雙重差分模型,其中,關于被解釋變量(亦即内部控制質量)的衡量,考慮到數據的連續性和客觀性,借鑒逯東等[24]的做法,使用迪博内部控制指數衡量内部控制質量,同時考慮到量綱對回歸系數大小的影響,将其數值加1後取自然對數。ICQ數值越大,代表其内部控制質量越高。IL為分組虛拟變量,若公司在樣本期間收到了年報問詢函,取值為1,否則為0;Post為政策沖擊的時間虛拟變量,若公司t-1年的年報被問詢,則以後年度取值為1,t-1年及以前年度取值為0。α1是DID估計量,反映年報問詢函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質量的淨政策效應,如果年報問詢函政策提高了被問詢公司的内部控制質量,該系數則應該顯著為正。另外,λt為年度固定效應,μi為公司個體固定效應,εi,t為随機誤差項。參考趙立彬等[3]和王豔豔等[11]的做法,選取的控制變量及相關變量定義如表1所示。

五、實證結果及其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表2為全樣本的描述性統計結果,由表2可以看出,IL的均值為0.183,即被問詢的公司占深交所A股公司總數的18.3%,這說明年報問詢函作為重要的非處罰性監管措施具有較寬泛的覆蓋面。其他控制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與既有研究基本一緻,在此不做贅述。

(二)單變量檢驗
對所有被問詢公司,分為當年被詢問和被詢問後一年兩個組别,對ICQ進行均值t檢驗,結果如表3所示。該結果表明,上市公司被問詢前後,其内部控制質量在5%的水平上具有顯著差異性,這一定程度證實年報問詢函制度有助于促使被問詢企業提高内部控制質量。對全體樣本除此之外的相鄰兩年的ICQ進行均值t檢驗,并未發現有相鄰年份存在顯著差異性,這進一步強化了上述結論。

(三)多元回歸分析
全樣本的多元回歸結果如表4(2)列所示。IL×Post的回歸系數為0.1253,并且在5%的水平上顯著為正,這說明年報問詢這一監管舉措确實顯著促進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質量提升,前文研究假設得到了證實。

為防止上述回歸分析可能存在的因樣本選擇偏差而産生的内生性問題,本文采用傾向得分匹配法做進一步測試:主要選擇公司規模(Size)、盈利能力(Roe)、财務杠杆(Lev)、營業收入增長率(Salegrow)、上市年齡(Age)、獨立董事占比(Board_Indpct)、股權集中度(Top1)、董事會規模(Board_Size)、行業(Ind)等指标,按照一對一最近鄰無放回原則進行匹配,最終得到匹配樣本8 427個。經過匹配平衡性檢驗,匹配後各主要變量的偏差值均小于10%,其他檢驗指标中,B值等于9.4%,小于25%;R值為1.33,落于[0.5—2]之間,這說明匹配變量選取較為合理,匹配後的估計結果有效可靠。對匹配樣本重新做回歸分析的結果如表4(2)列所示。由此可見,此時IL×POST的回歸系數為0.1205,它同樣在5%的水平上顯著為正,這進一步說明确實年報問詢函政策顯著提高了被問詢企業的内部控制質量。
六、穩健性檢驗
為了保證實證結果可靠,下面通過更換樣本匹配方式和構造虛拟政策實施節點,進行穩健性檢驗。
更換匹配方式檢驗。對初始樣本重新進行半徑匹配和核匹配,發行無論是更換半徑匹配還是核匹配,受年報問詢函政策的影響,企業的内部控制質量均在5%水平上顯著為正,這也說明,企業年報被問詢後,内部控制質量确有上升。
安慰劑檢驗。本文将企業年報被問詢的時間分别提前一年,構造相應的虛拟變量進行雙重差分回歸,回歸結果顯示,交互項的系數不再顯著,這說明企業内部控制質量的提高确實是由年報問詢函政策引起的。
七、進一步分析
(一)兩職安排對年報問詢函治理效應的影響
高管職位安排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體現,其中最關鍵的是董事長和總經理職位的安排,現代公司治理理論認為,兩職合一(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模式有助于提高公司決策和運行效率,提高公司對複雜環境變化的快速響應能力,但也可能導緻最高管理者大權獨攬,對制度和規則缺乏敬畏;相反,在兩職分離(董事長和總經理職位由不同人員擔任)模式下,作為董事會代理人的總經理,其行為受到了更嚴密的監督和約束,必然更加珍惜現有職位,以及作為職業經理人的聲譽,他們對制度和規則必然更加敬畏,那麼兩職安排的差異性必然會影響年報問詢函對公司内部控制質量的治理效應。鑒于此,本文進一步按照兩職安排的差異性,将樣本公司分為“兩職分離組”和“兩職合一組”,分别對其進行檢驗,具體結果如表5(1)列、(2)列所示。

上述結果表明,年報問詢函對公司内部控制質量的影響在兩職合一的公司表現并不顯著,而在兩職分離的公司則在1%的水平上顯著。這充分說明,年報問詢函對公司内部控制質量的提升作用主要存在于董事長和總經理兩職分離的上市公司,在兩職合一的上市公司,年報問詢函對公司内部控制的治理效應并未能得到充分體現。
(二)産權屬性對年報問詢函治理效應的影響
由于年報問詢函的發函主體是證券交易所,且上市公司的回函會同步抄送證監會在當地的派駐機構,因此,年報問詢函制度本質上屬于政府行政監管方式的自然性延伸。雖然年報問詢函制度屬于非處罰性監管方式,但若問詢内容被證實存在重大纰漏,那麼,它也可能遭受嚴厲處罰。可以預見,對于國有上市公司而言,它除了為此付出與非國有公司類似的經濟代價外,還必然對公司高管的行政職位(正常晉升乃至政治生命)産生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若此,國有上市公司必然對年報問詢函做出更充分及時的反應,而其重要表現就是改進和加強内部控制,更明顯地提升内部控制質量。據此邏輯,年報問詢函對公司内部控制質量的影響會因公司産權屬性不同而具有差異性。為此,本文進一步按産權屬性将全樣本分為“國企組”和“非國企組”兩個類别分别進行回歸檢驗,結果如表5(3)列、(4)列所示。該結果表明,年報問詢制度對公司内部控制質量的正向促進作用在國有企業具有顯著性,而在非國有企業并不顯著。這說明産權屬性确實是影響年報問詢函内部控制治理效應的主要因素。
八、結論
本文以2015—2018年深交所發放年報問詢函的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采用雙重差分模型(DID)實證檢驗了年報問詢函政策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質量的影響。研究結果表明:總體上看,年報問詢函制度提升了被問詢公司的内部控制質量,但這種影響存在兩方面的差異性,其一,從兩職安排情況看,它主要存在于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分離的上市公司,對于兩職合一(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公司,年報問詢函對提高内部控制質量的效果并不明顯;其二,從産權屬性來看,它主要存在于國有(含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對于非國有企業而言,并無充分證據表明年報問詢函制度能顯著提升公司内部控制質量。
本文研究的啟示意義在于:第一,年報問詢函作為一種非處罰性監管措施,它對于上市公司加強内部控制,提升内部控制質量具有重要的正面促進作用,因此,在後續我國資本市場監管制度改革過程中,應該繼續沿用并加強該監管舉措;第二,對被問詢事項回函不積極或不認真的企業,應将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對其年報信息真實性、公允性、可靠性的監督審查力度;第三,對于被證實年報确實存在重大纰漏或失範的上市公司,應加大對企業及其高管的信息曝光和懲戒力度,從而增強年報問詢函制度對兩職合一上市公司和非國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震懾力,進而促使它們對加強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内部控制質量給予更多關注和重視。●
【參考文獻】

